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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最新政策2019 扬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3月1日起实施

转载 来源:河北信息网    时间:2019-03-16 13:04

【贷款办法】

首付比例:

由20%统一上调为30%

二次申贷额度减半发放

“贷款办法”明确,我市实行贷款次数限制,规定对借款申请人、配偶住房拥有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我市201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精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目前的20%统一上调为30%;个贷比达到或超过95%的地区,最高额度不超过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的70%;

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减半发放;暂停向购买第三套住房(首次贷款除外)或第三次(含以上)申请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对贷款额度予以明确规定,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后计算。

借款人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不予贷款情形:

十种情形不予贷款

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也不能贷

为加强贷前审查,防控贷款风险,规定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2.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责任的;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6.最近10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10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7.申请贷款时单位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8.申请贷款时所购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9.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的;10.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管理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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